如何妥善处理财产与子女老伴的关系问题,成为老年人再婚成功与否的关键。就相关问题记者与石家庄市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建进行了访谈。
问:现在困扰很多再婚老人及其双方子女的房产等问题,在新婚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新婚姻法规定婚前的房产仍归原所有人单独所有,这是否意味着婚前财产公证没有意义?
答: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对夫妻财产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东西,它不排斥夫妻之间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婚前和婚后财产。对这一点,婚姻法第19条作出了规定和说明,即:对于隶属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完全可以通过公证形式把它确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把它以公证形式确定为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取得的属于一方的财产也可公证为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财产。
对老年人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很重要,一般来说,两位老人都有子女,自己也掌握一些钱财和资产。一方面,公证清楚了,双方子女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些财产是自己的或是自己父母的,不太容易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再婚者离婚时,可有效地防止另一方假借结婚名义,骗取或侵吞对方的财产。
问:对于老年人来说,再婚最大的障碍来自于子女,对子女来说最大的障碍是财产继承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
答:首先,老人应查清自己有多少财产,然后再决定这些财产怎么办,哪些应留给子女,哪些留给自己和再婚的妻子。这个思路确定后,再想办法把它固定在文字上面,有两个方法:第一个办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可对婚后家庭生活及最终财产处置等项内容做出详细规定,这样,子女们就知道老人去世后,有哪些是可以继承的。但是要注意,虽然确定了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再婚后的老伴仍可和子女们有同样的继承权。不过,过世老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有区别,前者子女和后老伴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后者则由后老伴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由后老伴与子女进行分配。第二个办法是老人在婚前把希望给子女们的一部分财产直接交给他们,把自己留下的那部分订立遗嘱,该归谁归谁,这样以后财产继承的时候比较好处理。
问:如果一些子女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无理地干涉老人的再婚权利应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婚姻法第43条、44条、45条规定,子女们干涉老人的再婚权利都是有外在表现的,例如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出现这种情况,老人可向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求助,要求劝阻,也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情节严重者可向法院自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