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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9 15: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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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 记者胡健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在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顾昂然说,关于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修正案原来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样修改,针对性强,法律责任明确,即对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关于禁止家庭暴力,修正案原来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但虐待不能包括所有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主张将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分别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的问题,修正案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样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关于保护军婚问题,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法律委员会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建议在此条后增加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修正案还对无效婚姻的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条款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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