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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是否有权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30 9: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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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今年62岁,丈夫去世后的第3年,与丧偶老人葛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3年。不久前,葛某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的第二天,葛某的儿女就限令我在3天内搬出葛家,并说我是再婚,无权继承他爸爸的遗产。我认为,我与老葛既然是夫妻,老葛去世后我就有在他家继续居住的权力并有权继承他遗留的一套房屋等财产。请问,再婚老年人是否有权继承配偶的遗产?  岳


      答: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你虽然与葛某是再婚夫妻,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由于你们确立了合法夫妻关系,故你无疑是《继承法》第10条中所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与葛某的子女共同继承葛某的遗产。当然,还可能会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果一套房屋等财产属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且葛某生前立了遗嘱,将该遗产指定由其子女继承,那么,你就无权继承这部分遗产,而只可以分配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遗产。

                      深圳离婚网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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