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来源:北京社会报
问: 前不久,我妻子在福建省某市打工时,因车祸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在肇事方的赔款中,有一笔2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我认为这笔钱应该作为儿子将来的学费,由我保管。但我岳父母不同意,认为这笔钱属于妻子的遗产,他们也有权继承一定的份额。请问:死亡赔偿金属遗产吗?
杨
答: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的“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一个人的收入,除去其个人消费部分,其余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如果某人因人身损害而非正常死亡,其家庭在其未来正常生存年限中可以预期的收入因此而丧失,这实际上是其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损失。而死亡赔偿金,正是对这种损失的赔偿。故此,可以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死者在正常情况下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即将它视为遗产。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肇事方赔付的23万元死亡赔偿金属于你妻子的遗产,应由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你岳父母的观点是正确的。(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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