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两个儿子,我和老头子跟着大儿子过。5年前,老头子和大儿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丧生。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一直没有改嫁,我的生活由她照顾。在外地工作的小儿子按月寄来一定的生活费用。大儿媳待我比待自己亲生母亲还要好,对我的生活照顾得很细。如今我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很担心我死后的遗产处理问题。听说法律规定儿媳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我想立份遗嘱让大儿媳将来能分得一部分遗产。请问,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读者 桂 斓
答: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儿媳没有被列入继承人范围。但是,鉴于丧偶的儿媳或女婿的特殊性,《继承法》第12条作出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在你丈夫和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虽然没有承担你的全部生活费用,但却一直与你共同生活并精心照顾着你,应当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你的遗产。如果你不放心,怕将来在遗产分割方面发生纠纷,大儿媳的权益受到侵犯,你可以现在根据《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出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规定,立份遗嘱,在遗嘱中确定大儿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