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现有我伯父彭三通于1965年由广东省揭西迁居到惠东,后来又到深圳市创业发展,经过伯父的奋斗,现全家已落户深圳市,并有了深圳市的非农业户口。在伯父彭三通还末迁居到惠东前,我伯父的父亲曾经与别人交换来一块土地,并当时全家一齐管理使用。但由于到1978年我伯父的父亲和母亲相继去世,此块土地当时生产队并没有收回集体。但被动别人强占后又转让给出第三者,现在第三者已在此地建房。我的伯父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想通过法律手段取得此地的使用权!他能否继承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但您所述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还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整的问题。
对上述问题,请洽商当地的有关部门处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