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域 法 院
1) 刑事司法管轄權
法律援助
上訴
2) 民事司法管轄權
涉及合約、準合約及侵權的申索
收地或收樓的申索
衡平法司法管轄權之下的申索
只追討欠租的申索
離婚
怎樣展開民事訴訟?
展開訴訟的方式
傳訊令狀
提交傳訊令狀的程序
被告人認收送達文件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 / 抗辯書會怎樣?
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 / 反申索書會怎樣?
協定指示或要求作指示的傳票
聆訊前審核及排期審訊
審訊
上訴
執行區域法院的判決
服務承諾
如何聯絡我們?
辦公時間
在考慮展開法律訴訟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有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轄權
1) 刑事司法管轄權
區域法院處理的刑事罪行,都是由裁判法院移交的公訴罪行。公訴罪行是可循公訴程序、由法官或法官會同陪審團審訊的刑事罪行。就區域法院法官來說,他們均是獨自審理案件而並無陪審團陪同。
區域法院可審理所有嚴重刑事案件,但謀殺、誤殺及強姦案件則除外。區域法院可判處的最高監禁刑期為7年。
若被告承認控罪,法官會於當日聆聽要求輕判的陳詞後作出判刑。若法庭需索取報告,則會押後判刑。若被告人否認控罪而案件已可進行審訊時,法庭會將案件排期審訊。
審訊時,被告可選擇自辯,或採用更常見的方法—聘請律師代為辯護。若聘用私人執業律師的費用超出被告人的經濟能力,被告人可申請法律援助。選擇自辯的被告人,要就審訊作好充分準備,如有證人的話,必須申請傳票傳召證人。傳召證人的表格,可於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
至於案件將會以英文還是中文進行審訊,則由主審法官作最後決定。
刑事審訊程序表
法律援助
無論是保釋在外或是在羈押中的被告人均可申請法律援助。保釋在外者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申請援助(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樓,電話:2537 7677)。在羈押中的被告人則應與有關羈押院所的福利主任聯絡。
上訴
若被告人不滿法庭的裁決,可於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有關詳情請向區域法院登記處查詢。
被告人可就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也可同時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被告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或可獲得減刑,但須注意的是,上訴法庭亦可能加重刑罰。
無論上訴法庭駁回上訴或裁定上訴得直,若任何一方對上訴法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可在取得上訴許可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民事司法管轄權
區域法院最常處理的民事案件類別有:
合約
準合約
侵權(包括人身傷害的申索)
收回土地或樓宇的訴訟
根據衡平法而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遺產、信託、按揭、強制履行、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拆夥、針對欺詐行為或過失而尋求的濟助等
扣押財物
僱員賠償案件(申索款額並無上限)
性別歧視、殘疾及家庭崗位歧視案件
婚姻案件,包括離婚、贍養費、管養權及領養兒童(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也稱為家事法庭)
涉及合約、準合約及侵權的申索
由區域法院處理的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訴訟,所涉申索金額必須不少於5萬元,但不多於100萬元,否則須將有關申索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提出反申索的金額多於100萬元,即使原本的申索金額不超出100萬元,有關的申索及反申索(或僅反申索)也可能需要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基於充分的理由,區域法院可以繼續處理反申索金額超過100萬元的申索案件,但需向高等法院提交報告,而高等法院亦可以將有關案件移交。
若申索金額超過100萬元,而原告人願意放棄超出限額的餘數,則仍可在區域法院進行訴訟。〔同樣地,若反申索金額超過100萬元,也可用放棄超額餘數的方式處理。〕若超出的數額不大,宜採用這個實際的策略,因為若將案件移交原訟法庭處理,訴訟費通常較在區域法院所須的訟費為高。
收地或收樓的申索
區域法院處理有關年租、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不超過24萬元的建築物或樓宇的訴訟。然而大部份的租務案件都是申請收回租約期滿或租客違反租約條款的樓宇物業,這類收回樓宇物業的申請亦可於土地審裁處提出辦理。
衡平法司法管轄權之下的申索
一般而言:
如果是與土地無關的訴訟,所涉及的最高款額不得超逾100萬元。
如果是有關土地的訴訟,所涉及的最高款額不得超逾300萬元;此外如涉及收回土地或關乎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程序,該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不得超逾24萬元。
只追討欠租的申索
若你只想追討欠租,並無意申請收回樓宇物業,可以採用一項稱為「扣押」的特別程序。即由法庭頒令,指示執達主任檢取租客的財物。若租客仍然不繳付租金,便將其財物出售,而售賣所得會作繳付欠租之用。
申請表格及誓章表格,可於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表格填妥後可交回區域法院登記處,初步程序至此經已完成。當扣押令執行後,法院便會向你發出通知。
不過,若你追討超逾12個月的欠租,這個程序便不適用。你必須採用一般的違約訴訟程序。
離婚
有關提交離婚呈請書的程序,請參考「怎樣申請離婚」小冊子。
怎樣展開民事訴訟?
你可循下列三種方式展開民事訴訟:
聘請律師處理
尋求法律援助(詳情請參閱「怎樣申請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單張。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均有派發該單張)
親自進行訴訟
但必須注意,就個別人士或案件來說,例如未成年人士、精神或心智上無能力的人士,以及有關遺產的訴訟,必須由合適的代表展開有關訴訟。
展開訴訟的方式
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可用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展開:
傳訊令狀
原訴傳票
上述表格載於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內。由於傳訊令狀為最常用的展開訴訟方式,以下將作概述。
傳訊令狀
凡訴訟涉及合約、準合約、侵權(侵佔土地除外)、詐騙、不履行責任以致牽涉死亡或人身傷害之損害賠償或財產損毀之損害賠償,以至一般涉及實質事實爭議的案件,均須以傳訊令狀 (表格1)展開訴訟。
提交傳訊令狀的程序
傳訊令狀(表格1)連同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於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你須填寫表格1並註明你的申索,扼要地說明申索的性質,或附上申索陳述書,詳述申索所依據的法律基礎和事實,以及對濟助和補救的要求。表格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如你只在令狀註有申索,在被告人認收送達文件後14天內,你須把申索陳述書一份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遞交令狀時,你須在區域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用,並把已填好的表格交回登記處。登記處將發回一份表格副本給你,以供參考。
你須負責把令狀及送達認收書送達被告人。若被告人在香港,送達方式可以是面交、掛號郵遞或把文件投入被告人之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的信箱。如果是有關收地的訴訟,還必須把一份令狀副本張貼在有關樓宇的入口處。有關收地訴訟的詳情,請參閱「執達主任辦事處」小冊子。
被告人認收送達文件
被告人在收到令狀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後,須在表格14上填寫他是否提出抗辯,並在14天內把送達認收書提交登記處存檔。被告人如要提出抗辯,必須在遞交送達認收書的限期後14天內提交抗辯書,並在抗辯書上解釋為何反對原告人的申索,同時也可加入向原告人提出的反申索。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 / 抗辯書會怎樣?
如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提交法庭存檔,你作為申索人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就該項申索作出判決。在這情況下,法庭就毋需進行全面的審訊。
如該申索是有關債項或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申索的金額為固定的及可確定的,例如有關支票的訴訟);你可就申索的金額及訟費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登錄判決。
如該申索是有關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損害賠償的金額須由法庭評定,例如利潤損失、或人身傷害賠償、或損毀財物賠償等),法庭會作出非正審判決,但你仍須出席聆訊,以便聆案官或法官評定你應得的賠償金額。
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 / 反申索書會怎樣?
作為原告人,你可在14天內向法庭提交針對抗辯書的答覆,並提出進一步資料以作補充。
假如被告人提出反申索而你對該反申索有爭議的話,你須於14天內向法庭提交抗辯書。如你未能在限期內提交抗辯書,被告人可用欠缺抗辯書為理由而就該反申索向法庭申請登錄判決。請注意:在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中,你的身份會變為被告人。
答覆書或反申索的抗辯書並無特定的表格,你須把答覆及抗辯理由寫在同一份文件上。
協定指示或要求作指示的傳票
與訟各方可簽署協定指示備忘錄,列明訴訟應如何繼續進行。該備忘錄須於狀書(即申索書 / 陳述書,抗辯書及 / 或反申索書,原告人答覆書及 / 或就反申索而提交的抗辯書)提交期結束後的14天內送交法庭存檔。假使在上述14天內與訟各方都沒有將上述備忘錄送交存檔,你可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後21天內,發出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要求法庭作出相關的命令,讓案件可進行審訊。有關傳票的聆訊通常由聆案官處理。
如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後21天屆滿後,與訟各方沒有提交任何協定指示備忘錄,也沒有發出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自動指示即會生效。
聆訊前審核及排期審訊
作為原告人,你須於訂明的期限內或指示中指定的期限內申請審訊前的覆核,否則被告人可自行申請審訊前的覆核,或以訴訟程序中沒有人作出行動為理由而向法庭申請撤銷你所提出的訴訟。
除非法庭主動發出命令或與訟任何一方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否則審訊前的覆核將不會以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進行審訊前的覆核時,如法庭認為準備審訊的工作並未辦妥,可發出指令,讓與訟各方做好審訊前的準備工作。
若法庭認為準備審訊的工作已辦妥時,便可批准讓案件編定審訊日期或排期審訊。法庭排期後,你便會收到書面通知。
訴訟雙方應緊記審訊日期,等候審訊。若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必須事先確保他們能夠出庭作證(最好於審訊日期3星期前能確定)。如有必要,可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 見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29。有關令狀須經由區域法院登記處發出。申請令狀時,申請人須就每份令狀繳交一筆保證金,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審訊
訴訟雙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如有需要,亦需攜帶有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複本,以便法官及訴訟的另一方查閱。此外,證人亦應一同前來法庭。抵達法院大樓後,可在地下大堂或六樓詢問處告示板上查看負責該宗審訊的法庭編號。
審訊時,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雙方的陳詞。如需要進一步資料及(或)證據,法官可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法庭可於審訊完結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日期才宣告 / 宣布判決。
訴訟雙方如願意和解,法庭將依照和解條款頒下法院命令。
若你和訴訟的另一方在審訊開始前已達成和解協議,你可將一份中止訴訟通知書送交法庭存檔,或將一份列明協議條款的同意申請書送交法庭存檔。你亦可在審訊時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依照和解條款頒下法院命令。
上訴
一般來說,若你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可在內庭向法官提出上訴,但須在判決 / 命令發出後14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不過,就某些案件來說,例如有關聆案官在訊問判定債務人後所作的判決 / 命令,或在租購協議所引致的訴訟中作出的簡易判決,或損害賠償的評定,要上訴的話就應向上訴法庭提出。而這些案件的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有關判決或命令加蓋印章或完備後14天內,向聆案官或上訴法庭提出。
若你不滿法官的判決,可在判決當天起計28天內,向該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有關非正審命令或簡易判決的申請上訴期限則為14天)。原審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你可在申請遭拒當天起計14天內,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給予上訴許可並同時訂定該法庭認為合適的有關訟費及保證金等的條款。
若你仍不滿意上訴法庭的決定,可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執行區域法院的判決
若你勝訴後,但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法庭判令,你可向法院申請令狀,強制執行有關判決。執達主任執行令狀以追討判定債項時,會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財物及實產,以追回判定債務人所欠的款項,或代你收回物業。
如要申請執達主任服務,可向區域法院登記處查詢。也可參閱在區域法院登記處及執達主任辦事處派發的「執達主任辦事處」小冊子。
尚有其他執行判決的方式未能盡錄於本小冊子內。請參閱《區域法院規則》或向高等法院大樓內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查詢。
服務承諾
區域法院案件輪候時間:
-刑事案件:被告首次提訊後100天內進行審訊。
-民事案件:排期聆訊後120天內進行聆訊。
情況許可下,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市民的來信。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接獲信件後10天內先予簡覆,然後於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
如要查詢區域法院的有關規則和實務,可聯絡位於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內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該中心的熱線電話設於區域法院登記處)
為了讓服務更完善,我們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可寄至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如何聯絡我們?
辦公時間
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當發出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時,區域法院法庭將會休庭,登記處及會計部將停止辦公。
若有關警告訊號或警告於上午六時前取消,法庭將如常於早上恢復運作,登記處及會計部亦會照常辦公。
若有關警告訊號或警告於上午六時至十時間取消,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將於是日下午二時恢復聆訊及辦公。
若有關訊號於上午十時以後取消,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是日將全日休庭及停止辦公。
若你的案件聆訊因颱風或暴雨警告而受到影響,請留意電台及電視台有關法庭、登記處及會計部重新開放的報導,或致電區域法院登記處查詢。
在考慮展開法律訴訟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法律訴訟只應視為解決問題的最後辦法,盡力解決爭端以達成協議才是明智之舉。
即使你未能與對方達成協議,也未必值得把糾紛訴諸法律。
你應多加考慮訴訟所帶來的各種問題,包括無可避免的敵對局面、敗訴的機會、所花的時間、精神及體力上的負荷及訴訟費用。此外,你要考慮的是如果你勝訴的話,被告是否有足夠資產繳付判定款項等。
同時,你也要注意,有些案件所牽涉的法律程序遠比這本小冊子所描述的基本程序更為複雜,訴訟各方宜透過法律援助署或其他途徑尋求執業律師的協助。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宗旨
向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各方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或準備展開該等民事法律程序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有關法庭規則和程序方面的資料和協助。
設施及服務
接待及一般查詢櫃枱
介紹法庭程序的錄影帶
簡介民事法律程序的小冊子
常見問答集
法庭表格樣本
電腦設施
特設網頁
宣誓及聲明服務
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下午六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請注意:
資源中心的職員樂意就法庭程序方面的查詢提供協助,但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就個別案件或訴訟的進行給予評論或協助。
有關婚姻、土地、僱員補償的事宜和遺囑認證的申請事宜,會繼續由各有關的登記處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