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當局有為離婚當事人、有意離婚或正辦理離婚手續的人士及其子女提供一系列自願接受的輔導及其他福利服務。
輔導服務雖然並不屬於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有助緩和正辦理離婚手續夫婦之間的衝突,並協助他們照顧子女的利益。社會福利署和非政府機構在全港各區開設了多間家庭服務中心及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為有需要的離婚人士和計劃離婚人士提供輔導服務。
此外,在進行離婚法律程序時,法院或會把個案轉交社會福利署調查和擬備報告。例如,當事人未能就子女的監護安排達成協議,或法院對擬議的監護安排能合乎當事人子女的最佳利益有所保留。在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是以當事人子女的福利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同時,會向當事人及其子女提供輔導,協助他們在管養和探視子女方面,作出適當的決定。在法庭判令發出後,社會工作者會按照判令監察當事人探視子女的安排,以及在有需要時繼續向當事人及其子女提供輔導。
在二○○○年五月,司法機構展開為期三年的家庭調解服務試驗計劃,目的是要協助正辦理分居或離婚手續的夫婦,就子女日後的安排及/或財政事宜達成協議。這是一項自願參與的計劃,由一名曾受訓練的調解員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溝通和商討各有關事項。調解員有不同的專業背景,一般都具備法律、社會工作等資歷。他們亦受過特別訓練,並在談判和解決糾紛的技巧方面,獲得一定的認可資格。
除輔導服務外,當局也為正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婦及其子女提供多項福利服務,包括心理輔導、幼兒服務、體恤安置等。此外,當局亦設有五間單親人士中心,協助單親家長克服單親家庭面對的問題、建立支援和互助的社交網絡,以及加強他們就業和自力更生的能力。這些中心與家事法庭登記處建立聯繫,向正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婦推介中心的服務。
法律改革委員會監護權和管養權小組委員會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曾發表諮詢文件,羅列委員會當時考慮的多項建議,其中包括在港為正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婦設立輔導會議。預計委員會會在本年稍後時間分別就調解、管養和探視等事宜發表最後報告,當局會先行研究有關報告,然後考慮設立輔導會議和其他建議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