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根據《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只有當纏擾者與受害人屬夫婦或同居男女關係時,受害人才可向法院申請禁制對方作出騷擾的強制令。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年十月發表的《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其中建議當局參照英格蘭法律委員會的建議修訂該條例,包括容許與答辯人「有關連」(例如曾經與其同居或是其親屬等)的人士申請「不准騷擾令」,以加強對家庭成員的保護。
政府現正全面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包括政府應考慮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的建議。對於是否採納報告書的建議及如何落實有關建議,則仍未有決定。
現時,有需要人士及邊緣人士可享用一系列福利服務。政府已制定跨專業、跨界別的策略,並採取三管齊下的措施,與非政府機構及專業人士共同處理有關問題。
政府致力推展大型的公眾教育和有更明確對象的家庭教育,以及透過外展工作及早識別身處危機的家庭,藉以加強預防工作,例如舉辦「家庭動力迎挑戰」和「凝聚家庭 齊抗暴力」宣傳運動。
除了在全港各區設有家庭服務中心外,政府現正推行十五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試驗計劃,以提供一系列多元化的資源、支援和輔導服務。
政府設立了專責的服務單位,以提供危機介入服務,例如開設五個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由經驗豐富的社會工作者為虐兒和虐待配偶的受害人及家人提供一站式服務,以及開設家庭危機支援中心。
在治安方面,不論市民與犯罪者的關係如何,每位市民均受到保護。《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等不同法例,均有就襲擊和恐嚇等刑事罪行訂立條文。
政府現正仔細審閱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內容,特別是該委員會的建議及公眾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意見。公眾所發表的意見有很大的歧異,有些人支持引入不准纏擾法例的建議,有些人關注到新聞自由可能被侵犯,也有少數人強烈表示對引入新法例有所保留。政府須要深入考慮上述種種意見,並期望可盡快定出未來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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