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妻子是做一般寫字樓工作,一向放工後便會回家,很小外出,但是在幾個月前開始,她經常夜歸,一星期有一兩次,但至9月開始,差不多每天如常夜歸及曾經通宵沒有回家,每次問她,她都不願意回答本人,或避而不答,每天如常夜歸。又在10月期間開始,妻子經常提出要求離婚,使本人精神受困,不能集中精神工作,但本人起初仍想挽回這段婚姻,可惜她沒有挽回之心,而且態度沒有改善,除了半夜本人睡後(因本人是職業司機及有時是返早更工,要很早起床及早睡),她才回家,所以本人有時也不知道她幾夜回來,但肯定超過午夜12時後,她衹是把這個家庭當任酒店投宿,並沒有屐行合法婚姻下妻子應有的責任,而且沒有與本人同吃飯多時,因此,本人也開始心淡,也不想再挽回這段婚姻。 請問 (1) 如要辦理離婚,可否以妻子行為不當及沒有屐行合法婚姻下妻子應有責任為理由? (2) 本人現在居住的房屋是向房署貸款加銀行按揭,在房屋上加了妻子名字(即是長命),仍未供完,而且每月供樓的款項衹是本人付的,首期的錢也要向本人姊姊借的,仍未清還,現樓舴也可能負資產,如果姊姊在本人及妻子辦理離婚期間,向本人及妻子追討債款,我們是否須要分擔債務? (3) 我們兩人結婚大約2年半,沒有兒女,如果以上理由充足,本人可否向妻子要求付瞻養費給本人,因為最先要求離婚的是妻子,不是本人,而且又是妻子的行為不當? (4) 樓房是兩人名,但妻子沒有無款,在離婚訟訴中,本人仍可否得回此物業權?
律師行答
1. 可以
2. 是
3. 可以要求,但是否得到要視乎雙方經濟情況
4. 視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