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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点女性婚姻维权:“捉奸”取证要选对地方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4 1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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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现代快报


      昨天上午,快报会议室不时传出阵阵掌声,来自苏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韬给快报读者们上了生动的一课,主题是婚姻维权。来听讲座的,绝大部分是中年妇女。“我们妇女在婚姻中,往往处在被动的地位,得来听讲座,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王女士告诉记者。

      关于房产

      买房时,财产约定一定要谨慎

      房子问题是离婚时的大问题,实践中也许各地甚至同地各法院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所以,一旦结婚买房,登记房主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孙韬律师提醒,如果是父母参与出资所买的房子,要做好约定。

      孙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对房屋进行分割时,会告知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关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

      孙韬律师提醒读者: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不会因为结婚或者结婚后持续一定的时间就发生转化,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双方签订一份财产协议,然后双方签字写上日期就可以了,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孙律师说。

      那么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关于婚外情取证

      “捉奸”要选对地方,小心侵权

      孙律师介绍,在他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导致的占大部分。在证据中,大量出现了照片和摄像,对于这些证据,一般需要区别对待: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情况,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收集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还有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因为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针对上述情况,孙律师提醒,在取证时,方式一定要合法,不然,花了钱请人偷拍很可能得不偿失。

      关于债务债权

      同居关系解除时,债权债务也是共同的

      孙律师说,法律上已没有非法同居这个概念。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针对同居关系本身,一方提出解除就生效了,不需要对方同意。但是如果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以及子女的抚养,则需要双方好好协商。

      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所得和购置的财产等收入一般是按照共有的原则来处理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基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是共同的。

      孙律师特别提醒,在子女抚养方面,虽然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确定的,双方都有教育、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点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

      作者: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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