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7日,《中国检察日报》法制专栏的胡记者就一起父母干涉女儿结婚登记一案请婚姻法专家刘伟民发表点评意见。
胡记者讲述的案情为小梅与小王是一对相爱5年的恋人,小梅与小王是同班同学,小梅自15岁开始就与小王恋爱,到今年小梅已满20周岁,小梅的父母一直坚决反对女儿跟小王谈恋爱,特别是今年当小梅向父母要拿家里的户口本去与小王办理结婚登记时,小梅的父母不肯将户口本交出,小梅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已立案受理,小梅的父母却提出要求女儿返还女儿从出生至18周岁的全部抚养费。记者提出二个问题请刘主任点评:
一是父母的行为违不违法?
二是父母要求女儿返还18年的抚养费合不合理?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指出:我国的《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它是《婚姻法》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法》第三条亦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之外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如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等行为。
本案中,小梅的父母为达到阻挠小梅与小王结婚的目的,不将家里的户口本交给女儿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小梅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小梅的父母提出小梅应返还从其出生之日至18周岁的抚养费要求,因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会被法院驳回。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小梅父母的要求系无理要求,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