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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未分割财产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案例点评之四十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0 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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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于与小王结婚,婚房用的是小王原有的住房。小王还托岳母帮他借了20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6年1月,因感情不和,小于与小王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小于将当年母亲帮小王借的20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小王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07年5月向深圳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判令,电器及家具归小于所有;住房系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小王所有;同时,债务20000元由小王负担。


          9月一审判令下来,小王认为小于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小于主张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小于与小王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咨询热线:0755- 8371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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