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孙某(男)与赵某(女)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去年,两人与张某(女)签订了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生活,孙某、赵某同意张某享有同等妻子权利。此后孙某便与张某交往密切。
2007年,孙某曾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现在孙某再次提出离婚,赵某同意离婚,并称孙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并逼迫她签订“一夫二妻制”的协议,要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住房补助金7.5万元。
经查,孙某与赵某婚后取得一处承租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是孙某的单位。
经院经审理,判决孙某与赵某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电视、洗衣机、冰箱等归赵某所有,孙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一次性支付赵某经济补偿款3万元。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孙某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给付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由法院酌定。鉴于双方婚后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孙某居住,其应支付赵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款。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