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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之四(9月7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19 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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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案情回放

           2005年6月已有家室的陈老板与深圳某公司的文员小丽发生了婚外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小丽怀孕了。陈老板得知后忑忐不安并要求小丽尽快去医院做人流手术,小丽表面上同意,心里面却坚持要让小孩生下来,因为小丽认为,只有将孩子生下来,才能控制住陈老板,从而使自己一辈子衣食无忧。于是小丽借故请假去医院检查而直接去了机场,坐飞机回了自己的湖北老家。此后,在老家产下一女婴。

           一年后,母女俩回到深圳找陈老板,要陈老板安排住处和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陈老板认为,当初我叫你把小孩做掉,你非得要生下来,一切后果应由小丽自己承担,故拒绝见面与支付抚养费。

           无奈之下,母女俩找到法全婚姻咨询事所的婚姻法专家刘伟民主任,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刘主任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决定帮助小丽母女俩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女儿的生父追索抚养费。2006年11月小丽以女儿的名义向深圳宝安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案的民事诉讼,要求陈老板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08万元。

           陈老板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举证期间向法院提出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并否认该女儿为其所生。后当事双方均同意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法院随后指定深圳某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孩系陈老板所生。

           该案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小丽终于争取到了女儿的108万元抚养费。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

          (1)、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呢?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小丽的女儿享有婚生子女的全部权利,故其有权向生父追索抚养费,其生父陈老板亦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2)、 小丽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给付期限如何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的比例确定。第11第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

          本案的抚养费是根据陈老板当年的总收入按每年60000元至18周岁为止共计108万元且一次性支付的。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深圳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

                                         20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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