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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多分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案 之五 (9月10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19 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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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周先生与李小姐在内地结婚后来深圳发展,经过几年的事业打拼,周先生在深圳已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的老板,有房、有车、有公司、已成为所谓的成功人士。而李小姐则辞掉做护士的工作专职在家带小孩与料理家务,默默地支持周先生经营公司。也许因为周先生有了钱,其身边经常有漂亮的女人缠绕,周先生也由深夜回家发展成彻夜不归,当李小姐质问丈夫为什么夜不归宿?周先生却声称是生意上的应酬,今天刚送走韩国客户,明天又要接待日本客商,身不由已啊!。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姐发现先生有了地下情人后,夫妻之间的矛盾开始爆发并导致感情破裂。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特别要求应从共同财产中偿还债权人的350万元的巨额债务。

         在答辩期内,女方小李辩称其从未听说家里向别人借过350万元的巨额债务,丈夫先生出具的所谓借条落款是1998年1月,该借条应是在起诉时临时伪造的,其目的是要让女方少分财产而使自己能够侵吞女方的财产。

           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婚姻律师刘叶青作为女方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明确提出要求对先生提供的“借条”进行司法笔迹鉴定,以确定书写的时间。后经西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借条是于2006年初离婚诉讼时写的。法院认定是伪证。因为先生伪造债务巨大,故被认定犯了“妨害作证罪”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呈现戏剧性变化的原因,在于女方要求对证据进行了科学的证据识别,从而还原了事实真相。

          (1)   遇到一方企图伪造债务,多分财产的行为,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并及时申请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已取得另一方伪造债务的证据,在诉讼中化被动为主动,并最终将对方绳之以法。

         (2)   人民法院对于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周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故理应追究其刑责。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深圳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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