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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日前,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李某和张某二人离婚,同时判决张某不必偿还妻子私自借债的3万余元。
2002年,张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李某分居生活;今年7月,李某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并要求张某共同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3万元共同债务。张某称,5年来,张某和她基本上维持分居的状况,她只好向亲朋好友四处借债维持生活,至今已欠下3万余元债务。张某接受妻子提出的离婚请求,但对于3万余元债务却坚决不答应共同偿还,称根本就不知道她借钱的事情。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务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娘家生活,夫妻双方分居达5年之久,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李某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应该看作是李某的私债,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深圳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