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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张军(男)刘霞(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96年在深圳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张强由刘霞抚养,张军每月向刘霞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张强4岁。
1998年,刘霞再婚,并与其夫朱斌于2000年又育一子朱宇。在与张强的生活中,朱斌与张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朱斌有经常打骂张强的行为。1999年,张军与另一女子杨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杨兰对张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张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张军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张军诉称:其与被告刘霞于1996年3月在深圳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张强由女方刘霞抚养。但离婚之后,刘霞再婚,由于刘霞再婚之夫朱斌对张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杨兰亦十分喜欢张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张强由张军抚养。
刘霞辩称:我与张军离婚之后,对张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朱斌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张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杨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张强的意见。杨兰表示十分高兴与张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张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张军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张军抚养,刘霞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1、朱斌对孩子张强经常实施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是本案判决变更抚养权的主要事实依据;
2、本案证人杨兰作为孩子张强的继母表示完全接受张强并承担抚养义务是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的重要考量之一;
3、本案被抚养人张强很乐意与生父张军特别是继母杨兰一同生活,也是本案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的重要考量之一;
纵观本案,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最主要的依据是孩子判归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张军抚养,刘霞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是合理合法的。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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