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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和,经常打闹,近日到顺义法院离婚。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分歧较大。李女士要求自行抚养女儿,不许女儿和张先生见面,并要求判决女儿与张先生断绝父女关系。张先生本坚持要求抚养女儿,但最后同意由李女士抚养,只要求每年和女儿相聚1个月。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已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准许。对李女士要求自行抚养女儿,张先生最终也表示了同意,这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应予以支持。但李女士不许女儿和张先生见面,并要求判决女儿与张先生断绝父女关系,这剥夺了张先生法定的对孩子抚养、教育和探望的权利。依法,在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他们双方与女儿的关系不会解除,不论谁抚养孩子,另一方都有抚养、教育和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张先生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他享有法定的探望女儿的权利。除非他的探望,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这时,法院将依法中止张先生的探望权利,不过,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法院还将恢复张先生的探望权。因此,李女士的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张先生可于每年1月1日、6月1日探望女儿,李女士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离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可能不是坏事,但对于孩子来讲无论如何也是一种酸楚;所以离婚后的父母一定要让孩子享受到尽可能多的父爱和母爱,而不应该阻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看望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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