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婚姻法专家婚姻法专家刘伟民专栏伟民婚姻案例点评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妻子有孕丈夫能否提出离婚纠纷案 之二十五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19 0:08:2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

     

    一、案情回放:
             林生先与王小姐在2006年10月1日喜结连理,但没过几天,就为了琐事开始争吵,自此夫妻之间一直不和。

       今年12月22日,男方向深圳市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但是女方却出示了一份今年8月26日在深圳某医院所做的尿检报告,证实其已经怀孕。男青年称两人结婚时间不长且夫妻生活不多,对妻子怀孕的事实存在怀疑。后经法院向医院方面核实,证明该女子确实已经怀孕。  

           近日,深圳市宝安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离婚诉讼。这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二、深圳离婚网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内,其离婚起诉权是受法律强制限制的;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与女方离婚的,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使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本案女方于今年8月26日检测出怀孕,男方于12月22日提出离婚诉讼,正在法律禁止起诉的期限里,故法院驳回了他的离婚诉讼。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的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另外,本案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深圳离婚网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