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的纠纷较多。有的夫或妻把子女作为命根子,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以此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的则把抚养子女作为包袱或再婚的障碍,都不愿抚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明确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是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