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款规定说明,夫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父母子女之间是一种血亲关系,不因法律程序而终止,这一点不同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不履行抚育义务。
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是一个原则,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如母亲患有传染性的疾病,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抚养等。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得推卸;同样,母亲不宜或不能抚养婴儿时,父亲也不得推卸责任。
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抚养关系。在协议解决或判决解决抚养问题时,应该考虑到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子女已有识别能力,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子女不论由哪方抚养,双方都有义务尽父母的责任。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和子女断绝关系,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承担对子女所尽的义务,都是错误的。
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