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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
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
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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