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婚姻法专家婚姻法专家刘伟民专栏伟民说新婚姻法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问: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的离婚纠纷,一般应如何处理?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4 14:32:5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答:对于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作了以下规定:一、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

    的虐待和遗弃。二、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婚。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

    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

    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四、对重婚的,对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

    讼。五、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