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所谓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所谓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
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当指出,我国刑法是在广义上使用“扶养”一词的。上述规定中所说的扶养是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总称。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