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婚姻法专家婚姻法专家刘伟民专栏伟民说新婚姻法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问:诉讼外的离婚调解?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4 14:32:3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答: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部门,我国婚姻法未作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

      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能得到妥善解决的。

      诉讼程序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关部门不得阻止,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为由而拒绝受理。

      诉讼外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第一,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按婚姻法第31条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三,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和好又不可能,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