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部门,我国婚姻法未作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
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能得到妥善解决的。
诉讼程序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关部门不得阻止,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为由而拒绝受理。
诉讼外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第一,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按婚姻法第31条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三,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和好又不可能,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