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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适用,应注意什么问题?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4 14: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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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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