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答: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从而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这种情况的离婚,应由人民法院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因当事人一方失踪,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故这类离婚问题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范围。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用户名: !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