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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夫妻一方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有什么影响?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4 1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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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宣告死亡是相对于自然死亡而言的,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公告查找仍无法找到的。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法律规定宣告死亡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保护失踪人配偶的再婚利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以及社会关系不稳定状态的解决。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的判决,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前中心生活场所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但由于被宣告死亡人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不一定是下落不明人的真正的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使该公民民事主体资格、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恢复。从而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离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其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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