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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假离婚应如何处理?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4 14: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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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关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办理虚假离婚登记,骗取离婚证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应当由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其二,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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