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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关于假离婚问题?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4 14: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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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或者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离婚,然后再复婚,从而骗取对方同意的行为。这两种虚假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审判实践,有两种情况 : 一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法院达到假离婚调解协议。假离婚往往是因当事人一方欺骗另一方,通过假离婚达成真离婚目的而发生纠纷。即一方在假离婚后与第三人结婚,另一方发现后告到法院,要求恢复婚姻关系。

      (1)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假离婚登记的纠纷 ,法院不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当事人弄虚作假、串通、共同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骗取离婚登记的,根据该条例第2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 ,并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如一方持《离婚证》与他方结婚,应承认后一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向其工作单位反映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双方均未另行结婚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离婚登记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

      (2)对于在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 ,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另行结婚的,也应承认其后一婚姻有效 , 并驳回另一方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如果双方尚未结婚,也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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