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答: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为了防止家庭共同财产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可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会在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之前,根据一方的申请,依职权对共同财产及时查封或扣押,以防止另一方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申请诉讼保全虽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也负有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告诉人们,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当事人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起诉离婚时,考虑是否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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