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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因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情问有哪些?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4 13: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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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离婚网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被抚养人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

           2,有意离开被抚养人使对方无法知悉情况。

           3,不提供扶养,明知对方需要,而视而不见。如不提供经济帮助,不给看病,不给予必要的照料等到。

            遗弃,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遗弃,会给对应人造成精神上痛苦。却仍然实施。不问其动机如何。


           适用本条款,要注意以下问题;
     

             1,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当为夫妻一方自然无疑。受害人,则不限于配偶。可以家庭的其它成员。这一点和家庭暴力一样。

            2,适用本款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考虑当事的的受教育程度,社会位及其它情事。是否已危及到夫妻关系的维系为断。

            3,其后果,不仅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且,给予法律惩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赔偿。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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